技术委员会章程
电化学储能材料与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/技术委员会2016-08-24 20:08:13来源:华南师范大学评论:0点击:收藏本文
技术委员会章程:
第一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,其职责是:
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、研究开发计划;
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;
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;
对工程中心研究人员和科研项目的学术水平做出评估;
对工程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;
审议工程中心的重大或者集体科研项目。
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由10-12名教授(或相当职称人员)组成,除本工程中心的专、兼职研究员外,尽可能聘请省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担任委员。
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,可以连任,但每届至少须更换三分之一。
第四条 委员名单由工程中心主任提出,经工程中心办公会通过,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请。
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,由全体委员推选,学校聘任。
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,一般每一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时,由副主任委员召集。日常工作中,如遇重大事项须技术委员会讨论决定,由工程中心办公会提议,并有一半以上委员到场,可以召集临时性技术委员会。
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任何决议和决定均接受复议和申诉的要求,对复议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。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。
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各项决议、决定由主任负责落实执行,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。
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,会后上报学校领导并抄送给相关部门或人员。会议记录属技术委员会档案,应按规定妥善保管。
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对重大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,每位委员一票,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协商或投票方式,以便不在当地的委员进行表决。
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可聘请若干专家作为咨询委员,也可邀请专家列席会议,但咨询委员和列席专家没有表决权。
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属义务性质,委员不领取薪金和津贴。因开会及工作需要的评审费、差旅费、通讯费、资料费等由工程中心报销。
第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订必须经全体委员表决或无记名投票,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。